|
  
|
個人交易之房屋、土地, 即使虧損仍應辦理申報
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即使虧損,仍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該交易係獲利或損失,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第1款規定,個人有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地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未依限完成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應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6年間以總價700萬元購買登記取得坐落新北市房地,嗣於112年11月間以總價650萬元出售移轉登記該房地,甲君未於出售系爭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經該局查獲後裁處罰鍰1,5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出售房地係屬損失並未獲利,誤以為不需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請免除罰鍰。案經該局以個人交易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甲君不得以不知法規為由卸免申報義務,而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size=1.25]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自105年1月1日起,有交易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徵範圍之房屋、土地,務必如期向戶籍地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若有相關申報問題,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免因未依規定申報而受罰。
[size=1.25]
[size=1.25](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
更新日期:114-11-10
所列資料若有任何不明瞭之處,敬祈隨時與我聯繫。
祝您工作順心~
Kind regards,
Jason

==============================
10461 台北市中山區民族東路2號3樓之1
王建棟 Jason Wang CPA/CIA
Tel :[url=]+886 2 2586 9339 ext.113[/url]
Fax:[url=]+886 2 2586 9336[/url]
Cel :[url=]+886 953 253 228[/url]
Cel :[url=]+86 136 6264 2939[/url](China)
Email:jasonwang@brilliantcpas.com
Skype/Line/Wechat:jasonwang1115
==============================
|
凡事唯有投入,結果才能深入; 凡事唯有付出,結果才能傑出; 凡事唯有磨鍊,結果才能熟練; 凡事唯有不煩,結果才能不凡。
能與智者同行,你會不同凡響; 能與高人為伍,你能登上巔峰。
你雖不能改變環境,但卻可以轉換心境;
你雖不能樣樣勝利,但卻可以事事盡力。
Dr. Chao,Dep.of Finance,Nanhua University,Taiwan.
website:amazon.com/author/drchao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