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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觀測站> 陸資入股台灣金融保險業可能影響之分析

<兩岸觀測站之01> MOU簽署與陸資入股台灣金融保險業可能影響之分析

一、前言

台灣金融業赴大陸投資設點,最早由86年證券業開始,接著89年保險業也跟進,而銀行業在90年才獲准赴大陸設立代表辦事處,但迄今未能直接對大陸進行投資。跟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資料,截至97年2月,共有10家台資銀行、13家台資證券公司與14家產、壽險公司,分別在大陸設立48個辦事處;並已核准7家保險公司赴大陸投資,其中已有3家保險公司獲准在大陸地區設立子公司。

MOU不能簽訂的關鍵在於「兩岸定位」問題,大陸方面認為兩岸之間並非國與國的關係,在舊政府時期的政治意識形態之下,當然是不可能會簽訂所謂的金融監理MOU;如今在新政府積極開放兩岸政策下,將重新尋求雙方都可接受的定位,簽署MOU將是必須面對的事。如何排除政治障礙,需要兩岸政府以更具開放性與包容性的智慧與思維才能解決。國際合作契約類型主要有3種,通常在正式簽訂合約前,會先簽訂合作備忘錄MOU、意向書LOI (Letter of Intent)和保密協定NDA (Non-Disclosure Agreement),差別在於契約中的實質內容。NDA為一個獨立存在的契約,有獨立的法律效力;而MOU、LOI是兩家公司合作或是投資洽談時,在早期階段所簽訂的合約形式,不算是正式的合約類型,若非在內容有特別約束規範,否則在法律上不具效力。以下我們將探討簽署MOU之後對於台灣保險業與兩岸金融將會有何影響?

二、MOU & 金融海嘯對台灣金融保險業相關影響之效應

眾所周知,金融海嘯在2008年重創全球經濟與金融體系,進一步造成風險性金融資產價格驟降,國內保險業受此影響,獲利及淨值水準同步滑落。由於34號會計公報要求業者須在財報上確實反應金融資產之跌價,因此業者去年之財務報表普遍惡化。總計壽險業2008年整體稅後淨損1,443億,侵蝕掉前四年之獲利。另外,根據國內壽險業者今年4月公佈之資料,2008年底RBC資本適足率不合格者(未達200%)共有七家,相較於2007年底,除國華、國寶、幸福和興農等四家淨值仍為負之外,遠雄、宏泰及台灣人壽之淨值亦由正數轉負數。目前除台灣人壽已於今年3月底完成增資,並將資本適足率回復至法令要求最低的200%以上之外,宏泰人壽則規劃以私募增資的方式引進日本資金,至於其他業者並未提出增資之具體計劃。當前資本適足水準嚴重不足者,已達整體產業近三成之比例,是以儘速改善壽險業之資本適足狀況,實為台灣主管機關的當務之急。

台灣保險業近年來競爭過度激烈,加上金融海嘯之衝擊,使整體產業之體質更加脆弱,資本適足水準大幅下滑。2008年歐系外資保險公司相繼撤出台灣市場,在此艱困的經營環境下,本土體質偏差之業者難以尋覓有意增資之金主。在兩岸即將簽訂保險MOU之際,是否開放陸資來台投資保險業,並使其入股資本適足率不足之業者,成為值得注意之議題。

除了金融海嘯對台灣保險業造成影響外,國內經營環境過度競爭亦使業者獲利能力受限,部份業者為爭取市佔率,不惜大賣高利率保單,然國內利率長期偏低,致使保險業的負利差情形嚴重。台灣保險業的嚴重負利差,亦使已經實施IFRS之歐洲保險業者出脫台灣子公司。由於IFRS要求保險業須以公平市價評估負債面之保單,是以歐洲業者出售台灣子公司,將不必再為其嚴重負利差提列高額責任準備金。在當前總體經濟仍未完全復甦,且外資相繼撤離台灣保險市場之際,國內體質偏差的業者欲完成增資計劃難度頗高。為協助國內體質較差之業者提高資本適足率,金管會擬評估陸資入股國內保險業,以改善業者體質之方式。

根據第三次江陳會洽簽之「兩岸金融合作協議」,雙方將在往後六十天內分別簽訂銀行、證券及保險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雖然保險業赴大陸設點不受簽訂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的限制,但大陸限定保險業者赴陸設立據點,須符合資本額達 50億美元、成立滿 3年且赴大陸設辦事處達 2年以上的門檻,即「532條款」,據金管會副主委李紀珠之了解,國內僅大型保險業者能符合該門檻,為協助規模較小之保險業者赴陸,才須再簽保險MOU。金管會亦希望在保險公司進入大陸市場的過程中,兩岸金融主管機關有直接聯繫之窗口,以便協助業者溝通營運面臨的問題。

個人認為,當今有一重要議題必須重視,在保險MOU簽訂後,除了可能使國內保險業者符合赴陸資格之機會增加外,大陸業者來台投資之大門亦將同時開啟。陸資來台投資可分為直接投資及間接投資。由於台灣保險業屬於高度監理產業,陸資若欲入股直接投資,須根據兩岸關係條例第73條,向經濟部申請審核,原則上不能禁止其取得董事席位及經營權。


三、開放陸資來台投資保險業之可能相關影響

(一)事實上,開放陸資來台投資保險業,對台灣保險業未來經營將更維艱,可以說是腹背受敵。由於大陸業者規模較大,不排除可能挾帶龐大資金,以購併方式取得台灣保險業者之經營權。相較赴陸投資之商機開啟,被併吞之威脅可能遠超過到大陸營運之利益。
(二)台灣市場原已過度競爭,若再納入大陸業者,恐使競爭更加白熱化。然而,若能藉此機會讓陸資入股資本適足水準偏低之業者,恰好能解決當前保險業之危機。但陸資在評估過後,未必願意投資體質差的保險公司,因此政府若欲引導資金到上述相關業者,必須提出配套措施,例如稅賦減免,以提升陸資之投資意願。
(三)陸資之目標若是取得大型保險業者之經營權,則台灣主管機關須較為注意,因其取得主導權後,台灣業者便無法約束其對大筆資產之處置,新光金副董事長吳家錄便保守建議,針對陸資來台投資保險業,應設20%之股權上限。

個人認為,若欲開放陸資來台投資,主管機關與對岸協商應注意實質對等之原則。雖然國內保險業進入大陸市場已有三至四年的時間,進度已領先銀行及證券業,但在營業資格上仍存有許多限制。除了前述「532」條款限制外,另外諸如台灣保險業者赴陸投資,只能藉由與當地企業進行合資,以成立合資保險公司之方式營運。大陸同時規定外資持股比例在合資公司當中不得超過50%,且合資對象以一家為上限,若該公司因本業營運不佳而不願增資,導致合資成立之保險公司增資不成,業務之推展將受影響。除此之外,大陸法令對保險資金運用限制亦多。針對股票投資部份,規定保險業者不得直接從事股票買賣,只能藉由資產管理公司交易,且大陸債券市場資訊透明度不高,亦不利於保險業從事相關投資決策。

然而,陸資是否有高度意願來台投資保險業,仍存在變數。綜觀台灣保險市場,過度競爭的營運環境可能會讓陸資為之卻步,大陸市場發展空間遠大於台灣,在台灣保險業者都期望赴大陸尋找「藍海」的狀況下,陸資是否想進入「紅海」投資台灣的保險公司仍是未知數。

台灣主管機關對外資保險業者之營業與投資規範,均未若大陸嚴苛,因此若以現況條件互相開放,對台灣業者非常不利。除此之外,由於大陸業者規模多半較大,亦較具資金優勢,若以數量對等模式開放陸資來台,對台灣保險業將造成較大的衝擊,因此應以保險業規模或人口比重為依據,分配赴對岸投資之保險業者數量,即國內主管機關應於開放條件中強調實質對等之原則。因此,台灣除了冀望陸資來台拯救體質差的保險業者外,實應充實保險安定基金,並建立良好的退場機制,勿讓素質不佳的業者持續苟延殘喘,對國內市場造成更大的負擔。

四、簽訂金融MOU之利多
目前台灣已有多家金融業者赴大陸設立辦事處,過去礙於法規限制,並無法於大陸執業,而大陸金融業者亦無法進入台灣市場。不過一旦MOU簽訂,台灣已經在大陸設立辦事處之銀行業者,即達到升格為子、分行之條件,而大陸銀行業者也可透由管道,來台投資或成立分支機構,兩岸金融交流將實質開展。簡言之,簽訂金融MOU之利多有四:
(1)QDII來台投資上限提高,可活絡股票市場。
(2)大陸銀行進入台灣,提振金融市場就業率。
(3)大陸金融業利差空間大,台灣銀行業進入大陸市場,獲利前景可期。
(4) 大陸銀行對台商企業的徵信不易,導致台商在大陸融資不易,MOU簽訂後將有助於台商籌資。

五、結論

兩岸MOU簽署後,兩岸金融市場相互開放,除了帶來利多外,亦會對台灣金融業、金融市場帶來一些不利的影響,如:擠壓本土銀行生存空間、貧富差距擴大等,但是政府也快速修改相關法令,例如:修改「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將授信計算基礎從「總行淨值」改為「分行淨值」,提高外銀來台設立分行的營運資金,又規定大陸人民取得自用住宅後,要登記滿三年才能移轉所有權等預防辦法,勢必可將不利影響降至最低。

MOU的簽訂雖然只是進入大陸金融市場的「入場券」,讓台灣金融業得到與外資同等的地位。兩岸金融在MOU簽訂後,將可在互惠合作下,促進兩岸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增加金融業之競爭優勢,更可將金融觀念向下紮根,防止金融犯罪的發生,對兩岸金融發展將是利大於弊。但是在此同時也需要有完整配套之互信機制,避免政治干預監理工作的運行,才能讓MOU發揮應有的功效。

                                  趙永祥  抒於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2009/12/21
凡事唯有投入,結果才能深入; 凡事唯有付出,結果才能傑出;
凡事唯有磨鍊,結果才能熟練; 凡事唯有不煩,結果才能不凡。
能與智者同行,你會不同凡響; 能與高人為伍,你能登上巔峰。
你雖不能改變環境,但卻可以轉換心境;你雖不能樣樣勝利,但卻可以事事盡力。
Dr. Chao Yuang Shiang (PH.D in management), Assistant professor,Dep.of Finance,Nanhua University,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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