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重要財經政策與措施之1》新10號公報正式上路
《台灣重要財經政策與措施之1》新10號公報正式上路
繼日本、香港、新加坡、韓國等亞洲其他國家採行國際會計準則或與國際會計準則類似的規範,為提升國內企業資產評價品質、增進公司財務報表之透明度,金管會經討論後決議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新修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0號「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新10號),上市、上櫃公司須依新制編列財務報表,便利國際接軌。
新10號修正存貨的定義與衡量。過去存貨準則以「重置成本」為基礎來衡量存貨市價;新10號則改採「淨變現價值」(註1)來衡量存貨市價。舊10號允許存貨在進行成本與市價比較時,可以總額進行比較;新10號則規定,除類似或相關之項目得分為同一類別外,不得將所有存貨合為單一類別進行比較。此外,舊10號評價存貨成本計算方法原包括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平均法、個別認定法等四種;但新10號考量「後進先出法」無法反映存貨實際流動狀況,而不予採用。
金管會於新10號實施前,透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針對1,255家全體上市、上櫃公司進行問卷調查,評估實施新10號對企業造成的影響。調查顯示有67%的上市、上櫃公司認為新10號對公司並無重大影響;至於部分公司表示如期實施新10號尚有困難,金管會已洽請證交所及櫃檯中心積極輔導,並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針對新10號疑義提供相關協助;此外,為了解新10號對公司損益造成的衝擊,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同時請全體上市、上櫃公司就2008年第三季財報資料模擬新10號對公司的影響,約有68%(801家)的公司提供其估列的影響數額,預計增加提列的跌價損失總額為98.4億元。
註1:
淨變現價值:
係存貨於市場上出售的售價減去銷售費用的餘額,如一項存貨其售價為十元,銷售費用為一元,其淨變現價值則為九元。
趙永祥 2009.02.14 |